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(数电票)介绍
更新时间:2024-11-29 2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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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1、数电票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,数电票的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。其中,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数电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;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数电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与现有电子普通发票相同。
● 2、根据现行税收政策,自2022年8月28日起,中国大陆境内所有省市客户都可接收数电发票,均支持正常报销/入账使用。
● 3、数电票无联次,基本内容包括:发票号码、开票日期、购买方信息、销售方信息、项目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税率/征收率、税额、合计、价税合计(大写、小写)、备注、开票人等,具体版式如下:
● A:数电(增值税专用发票)样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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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B:数电(普通发票)样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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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4、数电票(普通发票)与数电票(专用发票)版式文件相同,无需邮寄,支持自动及自助集中开票。具体请查看上述发票取得方式。
● 5、客户如需纸质发票,可自行打印数电票,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,无需要求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,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(xml数据电文)。
● 6、数电票不支持换开原电子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,支持红冲;
● 7、 受票方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,发生开票有误、销货退回、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,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,按以下规定执行:
● (一)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,开票方填开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(以下简称《确认单》)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,无需受票方确认。
● (二)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,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《确认单》,经对方确认后(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,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,该流程自动作废,应重新发起流程),开票方依据《确认单》开具红字发票。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,应暂依《确认单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,与《确认单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